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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標題 欲申請高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於100年12月31日前,將申辦計畫送教育局辦理審議,審議結果另行函文通知
發布日期 2011/11/29
發布單位 輔導處
點閱次數 2444
詳細內容

一、依教育部100年7月13日臺參字第1000115696F號函發布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以下稱實驗教育辦法)辦理。
二、申請個人實驗教育者戶籍應設籍本市;申請團體實驗教育者應符合參與學生戶籍設籍本市占最多數之條件;申請機構實驗教育者,其擬設置所在地應在本市境內。
三、申請個人及團體實驗教育者,可參考附件之教學計畫書範例,完成計畫書後逕(寄)送教育局;申請機構實驗教育者,請依實驗教育辦法之規定,擬定申辦計畫逕(寄)送教育局。
四、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具有學籍及未具學籍但欲和學校擬定合作計畫者,請一併檢附合作計畫申請書及與合作學校訂定之合作計畫送教育局審議。

五、相關資料如附件。

相關連結 目前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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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doc檔)
合作計畫申請表(doc檔)
個人申請計畫書(doc檔)
團體申請計畫書(doc檔)